安阳: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归还住房贷款的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贷款且未结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二)已办理的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连续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且在还款期内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情形的;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房产有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只可为商业贷款借款人配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未设立居住权和其他抵押事项,且无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的房产。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贷款余额(取千位及以上整数);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得超出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抵 押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抵押采用两种方式:
(一)先还后贷。申请人自筹资金偿还商业贷款并解除原有抵押登记,再次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以贷还贷。在原所购住房抵押权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还款账户冲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并注销原有抵押登记。
第四章 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
(二)申请人在原商业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三)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全款购房发票和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以贷还贷方式)、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以贷还贷方式)、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截至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
(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所需相关材料,向市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市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准予贷款的,市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抵押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申请人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和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申请人持商业贷款结清有效凭证、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到市中心业务窗口领取《安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申请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设定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四)贷款发放。申请人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市中心领取房屋抵押权证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的,符合放款条件的,市中心将申请人的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应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自筹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贷款未按时结清的,商业贷款银行应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贷款资金,市中心收到退款后,结清公积金贷款,为申请人出具申请解除顺位抵押的手续,产生的利息由申请人承担,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业贷款结清后,原商业银行5个工作日内将已注销的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市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开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市中心有关政策执行,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20日起实施。
来源: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